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和政法体制改革试点班在册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个人奖励分为:记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嘉奖、奖学金、通报表扬等。
学生集体奖励分为先进中队、先进区队、优秀团总支、“红旗团支部”、集体嘉奖、通报表扬及文明寝室等。
第四条 奖励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按绩施奖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奖励权限
第五条 对学生个人奖励的权限:
(一)院级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奖学金、嘉奖等各单项奖励由中队整理材料,系上审核,按权限分别由学院、学生处、团委审批决定;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初审,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由学院初评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三等功由学院审批,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学生集体奖励的权限:
(一)学院对学生集体的奖励按权限分别由学院、学生处、团委和各系审批决定;
(二)需呈报上级部门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的,由学院按规定程序呈报相应的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之一的,或受到两次以上嘉奖的;
(二)在校期间无旷课,每学期操行成绩为“优”,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各门课程无重修(补考)。
第八条 “三好学生”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集体荣誉感强,身心健康;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勤俭节约,学年内每学期操行成绩为“优”;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学年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各门课程无重修(补考);
(五)在社会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
(一)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在学生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能积极主动开展学生干部工作,勇于开拓创新,工作业绩突出;
(三)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学年中无违纪,未受纪律处分,学年操行成绩为“优”,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各门课程无重修(补考)。
第十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的奖励条件由团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院级奖学金的条件:
(一)院级奖学金为四个等级,分别是:特等奖学金1500元,比例为学院学生总数的2‰;一等奖学金1000元,比例为中队学生人数的2%;二等奖学金800元,比例为中队学生人数的3%;三等奖学金600元,比例为中队学生人数的4%。院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内单科学习成绩在85分以上且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内单科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且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内单科学习成绩在75分以上且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内单科学习成绩在70分以上且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三)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操行成绩为“优”,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操行成绩应在“良”以上,因病(事)休学和停学者、旷课和学期累计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学年内受处分或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嘉奖,表现特别突出,符合记功条件的,给予记功表彰。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的;
(二)代表学院参加市级以上比赛或重大集体活动,为学院争得荣誉,表现突出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
(四)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五)有其他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的。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年评一次“先进中队”。“先进中队”的条件为:
(一)中队学生团结向上,集体荣誉感强,队风好;
(二)中队学生学习氛围浓厚,考试违纪率低,中队学生成绩及格率高;
(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成绩优良;
(四)在中队工作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
(五)学期中队学生处分率低于2%,无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学年中学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的重大违纪。
第十四条 “先进区队”、集体嘉奖等集体奖励的条件参照“先进中队”的评定条件。
第十五条 文明寝室每学期评定一次。文明寝室的条件为:
(一)学期内务卫生成绩名列中队前十名以内;
(二)寝室内无乱刻、乱写、乱画现象,公物完好无损;
(三)寝室无打架、盗窃、乱扔垃圾和泼水等违纪行为;
(四)寝室学生无人受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及省级各类奖学金、各类集体和个人奖励按上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审
第十七条 授予各种称号的奖励,其评审程序为:申报、初评、公示、决定或上报。
第十八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申请、初评、公示、审核批准、发放。
第十九条 学生各类奖励初评结果均应公示,公示期为三至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决定奖励或上报。
第二十条 个人或集体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可从奖励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奖励决定部门提出异议,学院奖励决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施行。学院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