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和政法体制改革试点班在册学生。
本办法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院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学院处分违纪学生时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学生的同一违纪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处分。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五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一)发生学生违纪事件后,违纪学生所在系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
(二)发生不同系学生之间的违纪事件后,应当由学生处协调相关的系及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取证,也可由系与系之间协调处理;
(三) 在学生实习、考试等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及所在系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发生学生校外违法违纪事件后,学生处、学院保卫部门应协助相关的系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调查违纪事实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班级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必要时也可以由被调查人书写情况说明。
第七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由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注明情况,签名或盖章。
学院应当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八条 违纪学生可以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书面或口头申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但委托人应当提供学生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违纪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及班级等基本情况。学生要在陈述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九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时,应及时移送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机关。待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机关处理后,再根据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机关的处理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学院查清事实后,需对违法、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应当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和《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受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院应当充分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相关部门应进行复核。违纪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处分违纪学生一般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 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
(二) 对违纪事实的调查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 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
(四) 违纪学生曾受处分情况;
(五) 其他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有关材料;
(六) 中队或相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七) 与违纪事实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过审查,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相关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应在违纪行为发生后十五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一)违纪学生所在中队可对学生做出警告处分;
(二)违纪学生所在系可对学生做出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三)拟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做出的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限和期限。
第四章 送达与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处分决定送达即发生效力,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可在校园网或学院公告栏上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或者学生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送达后,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并报学院学生处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须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申 诉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程序按照《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的处分暂缓执行外,其余处分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从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各种关系,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