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 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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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5年)
        发布日期:2015-10-29 00:0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促进学院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努力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从严治校,对学生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学院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备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必须在完成规定的学制并修满规定学分后,准予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申请,可以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两年。
        第八条 学院的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招生条件且已按时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交清该学年应交费用(按学分制预收),学院财务处在确认已交清该学年规定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年学籍注册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新入籍班级进行注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学院以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类型和学时数为根据,一般以18学时为1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以一周1个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对所修必修课程、选修课程、重修课程及免修课程进行注册,其中,必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注册。学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须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课程规定学分;课程成绩不合格,其学分为零。  
        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形式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考核的形式有闭卷、开卷考试、口试、实训、工作见习、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式。考核的种类、形式,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等由该门课程的课程标准规定。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变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教务处批准,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取百分制,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将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考勤等)按一定比例纳入最终成绩计算。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考试成绩、成绩等级、学分绩点三者的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5——100     A+          4.5—5.0
           90——94      A           4.0—4.4
           85——89      A-          3.5—3.9
          80——84      B           3.0—3.4
           75——79      B-          2.5—2.9
           70——74      C           2.0—2.4
           65——69      C-          1.5—1.9
           60——64      D           1.0—1.4
           59以下        E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X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毕业顶岗实习的成绩,由校外实习基地及其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中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予以评定。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撰写的毕业论文、制作的毕业设计成绩,由学院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评定。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仍按百分制记分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学院对同一门课程组织一次正常补考,在考试不及格的下一个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在毕业学期)进行。补考成绩合格的一律记为60分。
        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所有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应予重修并参加考核。
        公共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凡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均需按照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凡在规定时间无故不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申请再次补考,相关课程必须重修。
        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关课程重修或选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成绩考核,否则其考核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中队核实、系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考试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全国统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如与学院同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凭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证可以申请免修免试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用自学考试成绩替代。申请免修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核实、教务处审查后,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竞赛、科技活动,学习、钻研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技术知识,发展个性特长,培养、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对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记一定的素质教育活动学分,此学分可以替代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所修课程的考试资格,原则上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通过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正常补考:
        1、该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该课程未完成作业量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项目者。
        第二十五条 考核作弊、旷考、擅自不交卷者,其课程成绩记作零分,取消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新生报到注册时应按录取通知书上的专业进行注册。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学院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在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后二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审查、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审核审批时既要审核学生是否具备转专业条件,又要充分考虑专业的人才市场需求与现有教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附相关证明,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省内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由转出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函复相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凭入伍通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核实,教务处审查,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同意,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医疗费自理,参加保险的按保障条款办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向所在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附休学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同意,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予以复学。
        3、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 学籍预警、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学期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8学分,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对其进行学籍预警,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出《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生所在系应当安排教师对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进行学业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合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或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48学分(含48学分)的,应予留级试读。
        对学生予以留级试读处理,应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留级试读期间,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合计达到22学分(不含重修后及格课程学分)的;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因病两次申请休学,第二次休学期满后,体检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给予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予以审核,报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归档;
        4、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由于留级试读、休学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延长修业期两年。在延长的修业期间,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未达到所属专业毕业要求的;
        2、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二年内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其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愈期不申请或者补考、重修不合格者,不得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四十八条 起床。早6:30分,听到起床铃后,应立即起床。
        第四十九条 升国旗。每周一早晨全体学生着装整齐参加升国旗仪式。
        第五十条 早操。起床后应于6:45分之前在指定地点集合、清点人数,并按计划进行早操。
        早操内容为越野跑、队列训练、警体技能训练等,时间为30分钟。
        第五十一条 整理内务。每天课前20分钟内按警务化管理要求整理好内务。
        第五十二条 就餐。一日三餐应排队购买饭菜,不得插队,不得大声喧哗。在指定地点文明用餐,爱护食堂设施,保持食堂整洁,保证就餐秩序。
        第五十三条 上课。学院每天正常行课为六节。上午行课四节;下午行课二节。上课前应以区队为单位集合带往上课地点。
        第五十四条 午休。午休时间,应保持安静,按规定休息。
        第五十五条 课外活动。每天第六节课后为课外活动时间,学生须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种专业训练、文体活动,或自行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晚自习。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四晚7:00-9:00为晚自习时间(其中7:00—7:30观看新闻联播)。
        第五十七条 晚点名。每晚9:50,全体学生在宿舍接受晚点名。
        第五十八条 就寝。每晚10:00熄灯铃响后,应立即熄灯就寝,保持安静。严禁学生外宿或留宿客人。
         
        第五章 考勤及请销假
         
        第五十九条 学生的早操、周会、上课、自习、实习、劳动、集会、晚会等均属考勤范围。考勤分出勤、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公假等七种。
        第六十条 上课、自习、劳动的铃声停止或集会、晚会宣布开始时未到达教室或活动地点为迟到;未准予下课或宣布集会、晚会结束前擅自离开教室或活动地点为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学期算)或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按旷课一节考勤。
        第六十一条 不遵守课堂纪律,干扰老师上课或从事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按旷课一节考勤。
        第六十二条 自习不到教室或自行提前离开教室,按旷课考勤。
        第六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当写书面报告(包括节假日)。三天内由中队长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经中队长同意转系部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转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生经准假离校,如返家后患病,除住院治疗者外(住院治疗者,要事前通知老师,回校时持出院证),均不得延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离校回家或外出期间发生重大事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及时报告老师,返校时带回有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属实按准假处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请假外出治病,除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应有学院医务室或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在校治疗休息,应持相关医院或医务室病休条,经中队长批准(批准全休者可卧床休息、半休者必须上室内课)后才能休息;重危急病,可先治疗后补请假手续。批准在校内或医院治疗休息的,不得擅自离校或离开市区,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事情、直系亲属病危或病故需返家处理,应当由家长通知学院,学院经查证属实批准事假。
         
        第六章 警容风纪
         
        第一节 着 装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工作、学习期间应当按规定着警服:
        (一)严格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和警号。
        (二)着警服时,应戴警帽。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生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生帽稍向后倾;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三)警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退,扣好衣扣,着长袖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警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夏装时,应当内着制式衬衣,系扎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警服领。
        (四)操课(上课)时不得穿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进入教室。训练或警体课时应当穿深色运动鞋,其他时间着制式警服时一律穿黑色制式皮鞋。
        (五)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赠送或外借他人,学生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应将帽徽、肩章、学员警号等警用标志交还学院。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下列时间和场合的着装要求:
        (一)各区队着装必须统一。换装季节,夏、冬装警服不得混穿。
        (二)节假日期间在校园内可以穿便服,但不得警便混穿,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三)穿制式警服、衬衣工作、学习或因公外出,应当按规定佩带警衔标志。参加执勤、队列训练、会操、点名、校阅,应当扎腰带,戴警帽。
        (四)参加隆重集会和外事活动,应着较新的制式警服。
        (五)非因公出校原则上应着便服,确需着警服外出时应着装整齐,戴好警帽。
         
        第二节 仪   
        第七十条 学生着警服时警容要端庄。
        (一)头发要整洁。学生不准染发、烫发。男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鬃角,女生头发不得超过衣领。
        (二)着警服时,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
        (三)着警服时只准佩戴统一颁发的证章和校徽、团徽、学生卡,不准佩戴其他徽章、饰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举止端庄,讲文明礼貌。着警服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在校园内或街道上搭肩、挽臂、嬉笑打闹;不准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不准进入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和游戏机室,不准着装进入网吧及其他娱乐场所。
        第七十二条 学生外出时,要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学院形象。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吸烟,不准饮酒。
         
        第三节 礼  节
        第七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要爱护、关心学生,学生要尊重师长,服从领导。
        第七十五条 学生进入办公室前,应当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老师或上级敬礼。进入其他同志室内前,也应先敲门,经允许后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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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敬礼是我院学生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礼节,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持枪礼。着警服戴警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装具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持枪礼仪限于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七条 在下列时间和场合的礼节:
        (一)学生听到老师、上级或首长呼唤自己姓名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授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二)在室内,首长、上级或者老师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三)门岗对进出的首长、上级或老师应当行举手礼,待受礼者还礼后方可礼毕。
        (四)门岗值勤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五)升国旗时,列队学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学生行举手礼。单个活动学生应当自行立正,着警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奏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七章    教室和宿舍管理
         
        第七十八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有关部门及使用教室的系应做好教室的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做好上课的准备。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到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迟到要呼“报告”,经老师允许方可进入教室。
        第八十条  值日生应在每天每位老师的第一堂课呼“起立”,敬礼后报告出勤情况,老师还礼后呼“坐下”。每位老师当次课结束后,值日生呼“起立”,老师宣布下课。课后请老师在教室日志本上签署意见。
        第八十一条 上课时要认真听课,记笔记;提问应举手,得到老师允许后起立回答问题。
        第八十二条 上课、自习、集会等时间进入教室应着装整齐,不得喧哗,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谈笑、交头接耳,上课时不得阅读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书刊,不能会客、打电话。
        第八十三条 教室应保持清洁、整齐、肃静,注重教室文化建设。不能带任何食物进教室;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桌椅、墙壁等处乱写乱画;不能踩踏和翻越教室的桌椅门窗。教室在每日上午和下午课前各打扫一次。教室卫生检查标准由《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爱护教学设施,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照价赔偿。离开教室应关窗、锁门、随手关灯。
        第八十五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学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八十六条 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房门钥匙不得私自复制,毕业离校时交回。
        第八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夜间因病、因事外出及不能回宿舍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十八条 搞好宿舍内务卫生,保持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宿舍内务卫生检查标准由《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十九条 来访亲友应主动登记,经允许方可进入宿舍,寝室内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男女生不得互访。
        第九十条 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增强防范意识。
        第九十一条 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室内设施不得随便摆放,大件物品进入宿舍楼应接受检查并登记。
        第九十二条 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在宿舍内酗酒、猜拳、高声喧哗、打球、打麻将。
        第九十三条 禁止从事非法以及不健康的活动。
        第九十四条 禁止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宿舍;禁止藏匿管制刀具,管制器械,不允许使用学院禁用的电器。
        第九十五条 宿舍内禁止乱写乱画,张贴海报广告及从事商业活动。
        第九十六条 学生假期留校应提前报告中队老师,由学院集中安排住宿,开关门时间与平时管理一致。
        假期留校学生如需中途回家或因其他事宜不回宿舍的,应同时向中队和宿舍管理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宿舍管理人员应将学生请假情况如实记录。学生请假返校后应履行与请假程序相同的销假手续。
        学生假期留校期间应相互帮助,出现意外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值班人员报告情况。
        第九十七条   违反教室和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视为违纪,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校园秩序和安全管理
         
        第九十八条 学院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稳定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九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一百条 学生在校内外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严禁持有易燃易爆、剧毒或可致人伤亡的工具等危险物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应遵守教室和宿舍管理规定,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严禁在宿舍、教学楼内点蜡烛,焚烧物品;严禁翻越攀爬门窗、护栏、下水管、围墙等。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钱物,在校内不携带、存放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若物品被盗或遗失,应及时报告中队老师或保卫部门。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校园生活秩序。学生应认真学习《健康教育》课程,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减少疾病,发现疾病应及时治疗。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 学生集体外出,应当按学院学生集体外出管理相关规定审批,落实安全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一百零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经过学院批准,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促进学习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应依据《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进行。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生进行各项课外活动要加强安全意识,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为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树立先进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或班集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我院学生个人奖励分为:记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嘉奖、奖学金、通报表扬等。
        集体奖励分为:先进中队、先进区队、优秀团总支、“红旗团支部”、集体嘉奖、通报表扬及文明寝室、示范寝室等。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比表彰,重要奖励由学校寄送学生家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处分是从严治校,建设良好校风,维护集体行为规范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严格纪律要求,教育和帮助违纪者,增强集体凝聚力,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与形象,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违纪学生所在中队可对学生做出警告处分;违纪学生所在系可对学生做出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拟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拟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受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可在一定时间后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权限与处分的权限相同。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在半年后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可在一年后解除。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着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必要时学院可派人送其返家。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按照《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处分决定应通知受处分学生和学生家长,并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告知其如不服处分决定,可根据《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参加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其他对社会和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违法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对为首者、持械者、不听劝告和制止者、事后报复者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和留宿异性学生宿舍的;
        (三)有猥亵、侮辱妇女等行为的;
        (四)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五)其他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男女学生交往不当,发生两性关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警务化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严重违反学生一日生活制度,作风纪律散漫,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警容风纪,不按规定着装、整理警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着装进入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性场所的;
        (四)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造成较坏影响的;
        (五)拒不服从执勤学生干部纠察,有辱骂、报复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六)违反禁酒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反警务化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之一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公共设施的;
        (三)校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四)私藏管制刀具不听制止的;
        (五)撕毁学校文告的;
        (六)翻越校区围墙、学生宿舍、教学楼及其它建筑物的;
        (七)异性学生在校园公共场合行为不当,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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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同性人员的;
        (九)不假离校、夜不归宿的;
        (十)其他严重扰乱校园秩序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旷课应受警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新生军训期间旷训的,按军训管理办法执行。
        (二)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按《四川365bet线上娱乐_美好365app官方下载_皇冠365体育下载警官职业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违反教学纪律、破坏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藉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保卫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之一的,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经批准外出游泳的;
        (二)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的;
        (三)违反规定私自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乱扔杂物、乱倒污水的;
        (五)故意破坏消防标志和消防设施的;
        (六)其他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操行评定连续两个月不及格的,给予警告处分;操行评定连续三个月或学期总评不及格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行为的,冒用或借给他人使用证件、警号等警用标志的,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假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人民警察纪律和学院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确凿而无理纠缠,拒不检讨,态度恶劣的;
        (二)多次违纪,屡教不改的;
        (三)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组织策划者、为首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的;
        (五)酒后寻衅滋事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七)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违纪事实的同学或打击报复值勤学生干部的;
        (八)在校外违纪,其行为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和学校声誉的;
        (九)已受学校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违纪行为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多人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为查清违纪事实提供重要情况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者,应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规定于二○○四年制定,并分别于二○一○年八月和二○一五年八月进行了修订。